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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的正确法律方式从反面讲

亲兄弟都要明算账,何况朋友之间?不明算账导致的合伙纠纷,最后连朋友的都没得做了

合伙创业的正确法律方式从反面讲

好朋友一起经营生意,合伙是怎样认定的?

哪些证据可以有效证明?

且看下面这个案例小明(化名,原告)与老王(化名,被告)是多年好友。2016年9月,某工程项目部与老王签订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将某工程部分承包给老王施工签字代表为被告老王。根据施工期间工程工地会计账簿显示小明曾从该工地领取工资双方未签订可证明其为合伙关系书面协议。

原告小明认为根据会计账簿和原始记账凭证工地的支出均须由其签字审批,其对该工地的投入属于滚动投资,有别于其他传统的合伙出资模式,而是“预支报账滚动式”出资方式,符合合伙关系的构成要件。被告老王则认为双方仅形成借贷关系,因承建该工地需向原告小明借款,故聘请原告小明为工地出纳,支付其较高的工资及报销相应的费用,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原告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老王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老王返还其合伙投资款与合伙利润。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原告主张双方之间仅有口头约定,并提出会计账簿、原始记账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该会计账簿的会计主体只有原告其对项目上资金的投入系流动支付,原、被告双方属合伙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原告是公司会计

双方并非合伙关系。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从涉案项目领取工资,且原告能对财务事项进行审批、支付可认定原告系该项目财务人员,作为财务人员原告在会计账簿中作为会计主体显示亦符合常理,但以上事实及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为该项目的合伙人,无法得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结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后原告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提醒

看完这个案例后,相信大家对合伙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通俗地讲,谁主张谁举证,如果自身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要自己承担的。该案中原告就是缺少了书面协议这一重要证据,并列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诉求,导致其主张不被支持。“亲兄弟明算账”,白纸黑字的合法书面协议才会更有力保障于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关键时刻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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